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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长城保护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青政办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青政办字〔2023〕14号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31586

乡镇人民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长城保护办法(暂行)》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长城保护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发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河北长城保护条例》《秦皇岛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壕堑、单体建筑、关堡及其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

办法所称长城点段,是指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方针,坚持 "科学规划、原状保护" 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综合协调机制。长城保护工作纳入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县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长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长城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向村民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第五条 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长城日常巡查与养护、抢救性维护、监控监测、装备购置、长城保护员补贴和培训等。

长城参观游览区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公益基金,接收社会捐赠,参与长城保护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参与长城研究、利用、展示、开放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长城公益活动,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建立长城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并对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服务给予支持和指导。

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长城知识纳入学生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长城保护意识。鼓励各类学校建立长城文化传承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研学活动。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长城知识和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褒扬先进典型,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长城保护

条 长城保护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预防为主、分级分类保护和分段管理,对长城本体和环境风貌进行整体保护。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城点段的本体类型、价值特征、保存状况和城乡区位等因素,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

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条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范围内、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第十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

第十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在长城沿线就近聘请长城保护员,发放统一制式证件,并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岗前和日常业务培训,提高其长城巡查、看护能力。

长城保护员应当对负责的长城点段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及其整体环境风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状况,及时报告长城及其有关防护设施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调查长城违法案件、做好长城日常养护和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十三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给予适当补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条 长城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对破坏长城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制止,并及时向文物、公安等部门报告。

十五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长城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维修工作。长城保护维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长城点段进行认领保护并签订认领协议,履行保护义务。

十七长城保护范围:以墙基外缘为基线各外扩50米。长城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边线为基线各外扩100米。

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挖掘;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刻划、涂污;

(四)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五)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六)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七)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九条 禁止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长城保护标志及其保护设施。

禁止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铁炮、匾额等长城文物。

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工程建设涉及到长城的,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或者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建设。对已有的污染长城或者影响周边环境风貌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二十一条 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从事探矿采矿、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山、堆放垃圾、修建坟墓;

(二)种植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树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长城利用

二十二条 长城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发挥长城在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抗战精神中的独特作用。

二十三条 依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形成具有特定开放空间的公共文化载体,集中打造中华文化重要标志。

二十四条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运行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十五 将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前,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点段保存现状、开放可行性、可承载的利用类型以及强度等专项评估,制定参观游览区管理规定。

二十六条 参观游览区基础设施不得对长城本体、长城文化景观及其周边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减少设置固定和永久游览设施,提倡使用易于安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活动设施。

二十七条 参观游览区应当科学确定长城旅游容量指标,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加强游客参观游览行为监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十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利用单位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长城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利用单位应当将长城日常保养维护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对长城本体的病害威胁、安全隐患、保护性设施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日常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长城日常巡查、预防性保护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城历史、科学、建筑、艺术、文化等研究工作,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挖掘长城精神内涵,阐释长城文化价值,推动长城文化宣传。

三十条 鼓励以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长城历史,阐释长城价值,弘扬长城精神。

条 支持设立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宣传展示长城实体文物和历史沿革、体系构成、建造技艺、精神内涵等。

条 鼓励在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商业营业场所、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开展长城公益宣传;鼓励长城文化元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开展长城文化、长城精神主题活动。

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多媒体、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建立长城资源与管理数字平台,推进长城数字资源永久保存、有序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城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对长城重要点段进行定期抽查,对长城保护机构、长城保护员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三十六条 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履行长城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进行举报。文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十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监测工作,对长城文物本体、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适当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现代通信等技术和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监测。

三十九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保护应急预案,建立全长城监测预警机制,对易遭受人为破坏或者面临自然灾害威胁的长城点段加强风险管控与应急预警。

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长城安全和破坏长城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拆迁。需要给予补偿的,依法予以补偿。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章 附  则

四十二条 本办法20231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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