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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青政办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000972088/2015-10710

青政办〔201143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

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75号)精神,建立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通知》(冀法〔201121号)要求,现就我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的执法职权;

(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程序

(一)梳理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目前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梳理,认真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于125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确认。县政府法制办要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注意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衔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证明,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职责的调整进行重新审查确认。

(三)备案公布。县政府法制办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或者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三、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集中时间,认真细致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申报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到审查准确,并按时向社会发布;对职能、权限重复交叉的,应及时协调、组织论证,提出处理建议报县政府确认。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 曹丛林

联系电话:7861017

电子邮箱:qlfzb@163.com

附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申报表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


附件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申报表

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或者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依据的法律、
法规名称

制定机关及
生效日期

依据条款(项、目)及内容

填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填表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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