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字〔2025〕9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税源监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自治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矿产品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品销售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矿产品产销量,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境内从事矿产品生产、购销、精选以及深加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矿业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包括:铁精粉、球团、钢坯、钢锭等。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监测中心
(隶属于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县矿产品运输监测工作。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对矿业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源头管控,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根据企业产量、销量及纳税额,对全县矿业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确定重点企业与一般企业管理名单。
对重点企业,在企业磅房安装销售监控设备,实时采集矿产品销售信息。
对一般企业,定期进行入企核查,准确掌握矿产品产销量、库存量并及时存档备案;建立数据库,定期比对库存变化情况,规范企业销售行为。
第六条 实行销售报备制度。企业应在矿产品销售运输前3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矿产品购销合同》、销售数量、购货单位、运输车辆车牌号及运输周期等信息,并建立企业销售档案。
第七条 实行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在销售运输矿产品前,持《营业执照》《采矿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到县财政局进行登记,建立企业档案,并按规定程序领取《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单》。
企业在销售运输矿产品时实行“一车一单”制度。安装销售监控设备的企业,要确保设备上传的销售数量与《矿产品购销合同》《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单》销售数量一致;未安装销售监控设备的企业,《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单》的销售数量与《矿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数量一致。
第八条 实行报表制度。企业每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月矿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和生产用电、生产用水数量等信息。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九条 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规范使用销售监控设备,确保销售数据及时、全面上传,保证监控系统上传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 各企业必须确保安装在本企业的监控设备不受损坏,严禁人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对安装在本企业的销售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安装在本企业的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安全,如发生丢失、人为损毁的,由企业承担维修或更换设备及数据传输光纤的全部费用。如双方对发生的费用有争议时,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二)保障监控设备24小时供电,企业进行生产设备检修、更改用电线路时,不得影响监控设备供电。如确需断电的,要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报县财政局审定并备案。
(三)安排专人使用和管理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更改监控设备的安装结构和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地磅、磅房、光纤位置的,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发生的配件更换和工时等相关费用由该企业全额承担。如双方对发生的费用有争议时,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四)严禁监控设备连接其他任何设备,影响监控数据的准确上传。对架空和预埋的线路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车辆碾压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
(五)积极配合、协助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例检等工作,并为相关人员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矿业企业《采矿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对县财政局提供的违规矿产品运输案件线索进行查处,并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青龙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对县财政局推送的存在税收风险的企业进行数据比对分析、核实,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对需要采取停电措施的矿业企业,收到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采取停电措施的公函(并附相关依据附件)”后,及时向县供电公司制发停电通知。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人为破坏、偷盗、损毁监控设备行为,对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业企业停止炸药供应。
第十五条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青龙供电分公司:定期向县财政局提供全县矿业企业生产用电信息;配合实施对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矿业企业地磅进行定期校验,确保销售监控系统上传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定期向县财政局提供矿业企业生产用水信息。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青龙分局:定期向县财政局提供矿业企业环保处罚信息。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控设备的招标采购,对符合安装条件的企业及时安装销售监控设备,采集企业销售信息;建立监控室,24小时轮流值班,监督企业规范使用销售监控设备,对监控设备故障和报警信息,迅疾反应,及时处置,确保监控系统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对发现的违规运输矿产品行为线索,及时推送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企业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定期汇总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县税务局推送。
第二十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龙县分公司:负责做好数据传输线路的全天候维护,保障销售监控系统网络畅通,确保及时准确上传数据、图像等信息。对发生的故障,要在接到县财政局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门不予供应炸药,电力部门不予供电;赔偿损失,追究相关责任;县财政局对采集的企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根据情况推送县税务局,县税务局组织开展疑点数据核实,对涉嫌偷逃税款的,移交市税务稽查部门立案处理:
(一)拒不安装和规范使用销售监控设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销售报备和提供产销信息的;
(三)人为破坏、损毁、擅自更改销售监控设备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私印《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运输单》的。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第四章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信息的部门单位,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税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