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凤凰山河、干树沟河、上河、响水沟河、正沟河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凤凰山河、干树沟河、上河、响水沟河、正沟河等五条河管理范围内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以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青龙县县域内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序号 | 河道名称 | 县(区) | 岸(堤) | 划界起点 | 划界终点 | 长度 | 管理范围划定界限 |
1 | 干树沟河 | 青龙县 | 左岸 | 河南村西北(河源) | 头道河村南(河口) | 11.97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右岸 | 河南村西北(河源) | 头道河村南(河口) | 11.97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
2 | 凤凰山河 | 青龙县 | 左岸 | 石人沟外村东南(河源) | 沟口子村东南(河口) | 8.57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右岸 | 石人沟外村东南(河源) | 沟口子村东南(河口) | 8.57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
3 | 上河 | 青龙县 | 左岸 | 秀水沟口村东(河源) | 烟子沟西南(河口) | 12.58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右岸 | 秀水沟口村东(河源) | 烟子沟西南(河口) | 12.58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
4 | 响水沟河 | 青龙县 | 左岸 | 响水沟村西北(河源) | 小秋子沟口(河口) | 6.28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右岸 | 响水沟村西北(河源) | 小秋子沟口(河口) | 6.28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
5 | 正沟 | 青龙县 | 左岸 | 水泉沟村北(河源) | 方杖子村北(河口) | 10.74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
右岸 | 水泉沟村北(河源) | 方杖子村北(河口) | 10.74 | 按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