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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起河(龙王庙村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23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青政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青政字〔2023〕21号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31607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防洪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河龙王庙村段河道实施了河道治理工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冀水河湖函〔2022〕45号)的要求,对该治理段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调整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调整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调整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县水务局负责河道调整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六、龙王庙镇政府要做好本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的外部环境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起河龙王庙村段调整后左右岸经纬度坐标明细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


附件

起河龙王庙村段调整后左右岸经纬度坐标明细表

调整后河岸方向

坐标序号

经度

纬度

左岸

Z183

119.4774725

40.31732808

Z184

119.4797761

40.31520108

Z185

119.4805716

40.31476019

Z186

119.4813199

40.31451726

Z187

119.4825786

40.31427437

Z188

119.4829536

40.31427667

右岸

Y189

119.4767223

40.31693889

Y190

119.477511

40.31628679

Y191

119.4784567

40.31566128

Y192

119.4791192

40.31493639

Y193

119.4804896

40.3142103

Y194

119.4816636

40.31390528

Y195

119.4829136

40.3136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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