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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用途管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1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青政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青政字〔2023〕20号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31413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观念,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确保耕地应种尽种。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稳定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三、严格依法保护耕地。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建设围墙等;严禁未经批准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苗木、绿化造林;严禁在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化带;严禁工商企业、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资本未经批准流转土地,以及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耕地,确需使用的,要征求县农业农村局意见,先行落实耕地 "进出平衡" ,报经乡镇政府备案,县资源规划局 "上图入库" 后,方可建设,否则严禁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可以处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拆除复耕到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或耕地1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纠正耕地 "非农化" "非粮化" 问题。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 行为的通知》之后,仍然违规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苗木、绿化造林的,由当事人在2023年11月8日前自行移除,恢复耕种;对逾期未自行移除的,将依法强制清除。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由资源规划局指导乡镇综合执法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每亩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坚决整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 "一户一宅"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3日以后形成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整治到位,坚决予以拆除并复耕到位。

六、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从事非农建设,以及以设施农业为名圈建围墙、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坚决彻底拆除,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以及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公安、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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