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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9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青政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青政字〔2023〕9号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30399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323

青龙满族自治县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县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强做大,助推我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秦政规〔20221号)和《关于秦皇岛市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的补充通知》(秦政发〔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

一、实施企业上市资金奖励

我县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奖励100万元;收到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再奖励100万元。对我县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收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奖励100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奖励100万元。对外地上市迁至我县注册的优质公司,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优质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我县企业在 "新三板" 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我县企业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由县金融办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会同财政局兑现资金。

二、加强上市企业信贷支持

政府协调银行机构对境内外上市、 "新三板" 挂牌、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可授予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给予优惠利率,原则上在LPR基础上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同时,企业可灵活选取 "等额本息" "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 等三种方式还款。

三、加强企业应急转贷支持

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协助企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还贷续贷短期垫资服务。

四、支持企业债权直接融资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我县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三档,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由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发改局、金融办、县人行审核后兑现。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县内中小高新企业,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方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优化上市要素保障

实行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动态调整机制,对入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募集资金在我县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能源指标、环保管控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对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高管和财务等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推行 "首违不罚" 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对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优先支持资格评定和资金申报

内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对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重点支持。

八、开辟上市服务 "绿色通道"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成立帮扶领办工作专班,提供 "保姆式" 贴身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材料申报、日常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文件的,相关职能单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多维度咨询辅导服务。

九、提高上市企业品牌形象

组织新闻媒体对上市挂牌企业及企业家开展典型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指导企业家树立和维护良好声誉和品牌形象,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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