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12号)同时废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扎实有效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1〕1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7〕4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河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金〔2020〕1号)、《关于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费率的通知》(冀财金〔2021〕2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中选和分包结果>的通知》(冀财金〔202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本着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的原则,按照 "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 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政府、保险机构、农民三位一体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
二、补贴政策
(一)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对象及品种
1.种植业。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在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并依法享受国家粮食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在籍土地上种植玉米并自愿向有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的,均可享受玉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违法毁林开荒、陡坡造地、围垦河湖种植玉米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财政不予保险保费补贴。
2.养殖业。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在我县境内从事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并自愿向有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的,均可享受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3.林业。凡在我县依法从事公益林、商品林(含天保林)、培育并自愿投保的林农或林业合作组织以及国有林场,均可享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4.设施农业。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在我县境内利用蔬菜日光温室和蔬菜塑料大棚、蔬菜塑料中小棚种植蔬菜农户投保设施农业保险的,政府给予部分保费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发展种植养殖业。桃林口库区是京津冀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一,库区范围内违法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和商品林,财政一律不予补贴。财政只对库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公益林给予保险保费补贴。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旱灾、冻灾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辖区主要流行疾病、疫病;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内,由于发生主要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物死亡,保险人也要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保险标的物因病死亡,被保险人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请求赔偿时,向承保机构提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
3.林业补贴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雪)淞、旱灾、病虫害、鼠害等造成被保险林木的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
4. 设施农业补贴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冰雹、雪灾、风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造成保险温室大棚的损失。
(三)保障水平、保险费率、保费负担比例及保险期限
1.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玉米每亩400元。保险费率为5.8%,每亩保费2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2.5%,县级财政补贴7.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保险期限为玉米出苗定株至收割一个完整生长周期。
2.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具体保额: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500元,保险费率为5.9%,每头保费88.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每年投保一次,每次保期一年,从保单签订次日算起。育肥猪保险(B条款)金额每头800元,保险费率为4.5%,每头保费3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县级财政承担1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育肥猪保险期限为仔猪投栏至生猪屠宰出栏一个完整育肥周期。
3.林业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理郁闭成林成本确定。公益林保险金额每亩600元,保险费率0.25%,每亩保费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林农承担10%。商品林(含天保林)保险金额每亩800元,保险费率0.25%,每亩保费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25%,林农承担20%。林业保险期限为每年投保一次,每次保期一年,从保单签订次日算起。
4. 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蔬菜日光温室保险金额每亩20000元,塑料大棚保险金额每亩10000元,塑料中小棚保险金额每亩5000元,保费比例为4.8%,蔬菜日光温室每亩保费960元,塑料大棚每亩保费480元,塑料中小棚每亩保费240元。省、直管县和农户支付比例分别为55%、15%、30%。
(四)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及业务开办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激发和调动承保机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中选和分包结果>的通知》(冀财金〔2021〕30号)文件要求,我县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与经营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燕赵财产保险四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青龙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以下分别简称为人保财险、太保财险、中华财险、燕赵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根据《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中选和分包结果》核准的业务经营区域内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分工如下:
种植业(玉米)、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林业(公益林、商品林)、设施农业保险(蔬菜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小棚)保险实行划区承保模式。具体分工如下:隔河头镇、木头凳镇、青龙镇、官场乡、大巫岚镇、土门子镇、马圈子镇、肖营子镇、八道河镇、凤凰山乡、干沟乡等11个乡镇由人保财险负责。娄杖子镇、三拨子乡、茨榆山乡、草碾乡、凉水河乡、龙王庙乡、安子岭乡、桃林口库区等由太保财险负责。三星口乡、平方子乡、朱杖子乡、双山子镇、大石岭乡、祖山镇等6个乡镇由中华财险和燕赵财险共同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为扎实有效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协调沟通,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协调工作进度,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建议,重要事项按程序报送县政府。
(二)坚持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工作成效
尊重农民意愿,不强迫,不限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对我县已开设财政补贴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县财政部门和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三)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户投保
各有关部门及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国家支农、惠农保险的政策宣传。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支持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投保。
(四)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将定期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进行专业审计。审计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违反有关法律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对于本方案所确定的农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费用分担比例等具体事项,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我县实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我县农业保险工作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