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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

发布时间:2026-08-3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88255201113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
处罚文件编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青市监处罚〔2026〕332号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2026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间使用的,1.食品原料胡椒粉,生产日期:2024年8月28日,保质期:十八个月,现场剩余30克,净含量:454克/袋;2.食品添加剂羊肉精粉,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剩余:100克,净含量:500克/袋,已过期。1、没收超过保质期胡椒粉30克,羊肉精粉1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胡椒粉30克,羊肉精粉1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主动履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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