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6〕332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 | 2026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小妹小吃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间使用的,1.食品原料胡椒粉,生产日期:2024年8月28日,保质期:十八个月,现场剩余30克,净含量:454克/袋;2.食品添加剂羊肉精粉,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剩余:100克,净含量:500克/袋,已过期。 | 1、没收超过保质期胡椒粉30克,羊肉精粉1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胡椒粉30克,羊肉精粉1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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