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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宏康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2026-02-2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72096051882
青龙满族自治宏康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处罚文件编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青市监处罚〔2026〕313号青龙满族自治宏康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青龙满族自治宏康医院2026年1月12日,我局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函,函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康医院使用年,已过期。2026年1月20日,我局根据移交函的线索,依法对的医疗器械电解质分析仪,生产日期:2017.2.20,使用期限:5青龙满族自治县宏康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院使用的电解质分析仪,型号/规格: IMS -972opular,产品编号:E28004417,技术要求编号和产品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62400872,生产许可证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97号,深圳市希莱恒医用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7年02月20日,使用期限5年,现场检查情况与移交函线索一致,针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台.2罚款8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台.2罚款8000元。主动履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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