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肖营子镇七道河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6〕314号 | 青龙满族自治肖营子镇七道河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青龙满族自治肖营子镇七道河卫生院 | 2026年1月12日,我局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函,函告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七道河卫生院使用的医疗器械血液流变仪,生产日期:2020-03-25,有效期:五年,已过期。2026年1月19日,我局根据移交函的线索,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七道河卫生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院正在使用的血液流变仪,规格型号: HT -100A,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注册证号:鲁械注准20192220903,生产许可证: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25号,淄博恒拓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3-25,有效期:五年,现场检查情况与移交函线索一致,针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台.2罚款6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台.2罚款6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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