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忘忧商业经营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5】99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忘忧商业经营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忘忧商业经营铺 | 2025年9月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祖山风景区谷口商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冷藏柜和冷冻柜内所销售的商品无价格标签,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祖山分局于2025年9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忘忧商业经营铺的负责人何月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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