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佳静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5】67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佳静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 |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佳静超市 | 2025年06月1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佳静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现场抽取了大葱等共计40批次产品,抽样检验时经营者陈雪花全程在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查验了该40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相关证据材料。经检验,2025年06月30日,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编号为NO:BK25S07244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结论显示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佳静超市销售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3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备注:/)其余抽样检验的39批次产品检验结论均为合格。2025年07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检验编号为NO:BK25S07244的《检验报告》,针对此种情况,2025年07月07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予处罚。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