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八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5】73号 | 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八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八分公司 | 2025年6月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八分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的姜和尖椒被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的编号为№:LC—JD—F2511845的《检验报告》判定上述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的编号为№:LC—JD—F2511852《检验报告》判定上述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有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姜和尖椒均已销售完毕。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于当日报县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免予处罚。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