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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佳源红超市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8-2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56193354660
青龙满族自治县佳源红超市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处罚文件编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青市监不罚【2025】2号青龙满族自治县佳源红超市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佳源红超市便利店2025年6月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佳源红超市便利店销售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检,现场抽取了食用农产品妃子笑荔枝、进口香蕉、芒果、精品沃柑、散菜花、白黄瓜、西葫、西红柿、大葱、土豆、金针菇、尖椒、白架豆、洋白菜、大白菜、长茄子共计16个批次,监督抽检时经营者黄文野全程在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该16个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6月30日,经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BK25S06842,检验报告结论显示青龙满族自治县佳源红超市便利店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抽样的15个批次的食用农产品为合格。2025年7月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佳源红超市便利店送达了芒果的《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BK25S06842,针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2025年7月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处罚主动履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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