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文综罚字〔2025〕001号
当事人:2元起自选超市(庞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1MA080F****
负责人:庞某
住所(住址等):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某村
2025年7月5日9时13分,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的群众举报大巫岚镇某村的两元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5年7月10日9时33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金雪琴(执法证号:03030321011)带领执法人员张向阳(执法证号:03030321020)、付猛(执法证号:03030321008)、李妍玮(执法证号:03030321004)对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大院村的2元起自选超市(庞某)(《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30321MA080F****)例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超市处于营业中,货架上有《同步作文》等88种共695册出版物正在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7月15日和2025年7月31日对2元起自选超市(庞某)的负责人庞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青)文检(勘)字[2025]1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超市的负责人为庞某;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庞某的身份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整改后复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
6、《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情况;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共11页、现场提供部分进货凭证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和未售出出版物数量。
2元起自选超市(庞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2月6日第六次修订,对第六十一条内容作了修改。原《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引用的为修订前的《出版管理条例》,因此本案中不再作为裁量的参考依据。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符合《秦皇岛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七十五条的较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695册;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壹点伍元(¥41.5)
3、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整。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壹点伍元(¥1541.5)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0048709817001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5年8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