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云康大药房案企业公示信息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5】45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云康大药房案企业公示信息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云康大药房 | 2025年5月21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祖山分局,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任务(冀市监抽查(2025)4号),对住所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龙王庙乡龙王庙村的青龙满族自治县云康大药房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公示信息“零值年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正常营业;2、登陆青龙满族自治县云康大药房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2022年度和2023年度年报公示界面上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显示全部为零;3、当事人2022年至2025年药品进货清单(随货同行)若干。2025年5月2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