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沟加油站(普通合伙) 销售成品油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5】31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沟加油站(普通合伙) 销售成品油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沟加油站(普通合伙) | 2025年4月21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青龙满族自治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沟加油站(普通合伙)的加油机开展计量数据检定工作,现场对销售的6号枪95号乙醇汽油进行计量数据检定示值误差为3.96%,检定结论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2025年4月2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成品油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37.45元; 2、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7812.35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749.8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37.45元; 2、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7812.35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749.8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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