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吕小丽电器商城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5】30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吕小丽电器商城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吕小丽电器商城 |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吕小丽电器商城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检查,检查时经营者吕小丽全程在场,现场检查发现营业厅内摆放有一台“爱玛”电动自行车,该车座椅长度为55厘米,车辆合格证的外形与实车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针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爱玛”电动自行车一台; 2、处货值金额等值金额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0.00元。 | 1、没收涉案的“爱玛”电动自行车一台; 2、处货值金额等值金额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