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仁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5】24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仁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仁通医药有限公司 | 2025年04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香砂养胃丸经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查中心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2023年08月01日,当事人在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以18.00元/盒销售10盒,销售金额:180.00元,我局接到案件移送函时当事人该批药品已售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