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铁山水产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62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铁山水产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铁山水产生鲜超市 | 2024年8月2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铁山水产生鲜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是0.9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TX2024CJ08183);经营的油桃噻虫胺项目实测值是0.3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TX2024CJ08189)。2024年9月2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渠道及时限,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油桃,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 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