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散煤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45号 | 刘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散煤案 | 刘辉 |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散煤监管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大河南村的一处荒废采矿点院内有一车牌号为冀CA7886农用三轮车上装载着散煤。经现场确认,销售的是烟煤,烟煤的各项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无烟 I 号"和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型煤 I 号"规定的指标。 | 1.没收散煤1.3吨。2.罚款人民币176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 1.没收散煤1.3吨。2.罚款人民币1768.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