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庆春百货综合超市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68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庆春百货综合超市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庆春百货综合超市 |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庆春百货综合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孟庆春妻子邵晓玲在现场,现场发现该超市经营区域内正在销售的永健日晒盐5袋,商品库房内鲁祥精制盐3袋,两种食盐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只有食盐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50kg的鲁祥精制盐3袋、1千克的永健日晒盐5袋;2、货值金额440.00元1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40.00。 | 1、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50kg的鲁祥精制盐3袋、1千克的永健日晒盐5袋;2、货值金额440.00元1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40.00。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