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兴隆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2号乙醇汽油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61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兴隆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2号乙醇汽油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兴隆加油站 |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416608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报告显示青龙满族自治县兴隆加油站经营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体积积分)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4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1.没收违法所得2646.00元。2.罚款4464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646.00元。2.罚款44647.2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