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11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2024年3月20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城创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冰箱内内存有超过保质期的骨肉相恋(生制品)(生产日期:20211126,保质期:12个月)2袋;冰箱内存有蒜蓉粉丝扇贝(生产日期:2020/10/20,保质期:18个月)7袋;冰箱内存有白吉馍(生产日期:20221027,保质期:12个月)1袋;冰箱内存有新海贝王蒜蓉粉丝扇贝(生产日期:2022年3月6日,保质期:18个月)1袋。均已经过期。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