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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欣红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1-2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38292973365
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欣红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处罚文件编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青市监处罚【2024】36号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欣红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欣红超市2024年8月1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欣红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超市靠东墙位置摆放有"米庆"牌五常香米,该香米外包装袋正面标注"米庆 R "、"五常香米"、"净含量:25kg""五常市熙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内容;该香米外包装袋反面标注"产品名称:五常香米"、"执行标准: GB / T 1354"、"产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商:五常市熙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冲河镇新旗村""被委托商:黑龙江省汇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上集镇中心路南端东侧"等内容。现场共有2袋,正处于销售状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立案理由标准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1.3条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项的规定,该大米产地标注"黑龙江省五常市"存在虚假,应标注为"黑龙江省绥化市",进而其名称标注"五常香米"也存在虚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常香米2袋(25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8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5080.00)。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常香米2袋(25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8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5080.00)。
主动履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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