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顺义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35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顺义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顺义商店 | 2024年8月1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肖营子镇顺义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商店靠北墙位置摆放有"米庆"牌五常香米,该香米外包装袋正面标注"米庆 R "、"五常香米"、"净含量:25kg"、"五常市熙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内容;该香米外包装袋反面标注"产品名称:五常香米"、"执行标准: GB / T 1354"、"产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商:五常市熙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冲河镇新旗村"、"被委托商:黑龙江省汇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上集镇中心路南端东侧"等内容。现场共有5袋,正处于销售状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预包装理由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第4.1.6.1.3条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项的规定,该大米产地标注"黑龙江省五常市"存在虚假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常香米5袋(25kg/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常香米5袋(25kg/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