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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隔河头村佳源超市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12-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34682393974
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隔河头村佳源超市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处罚文件编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青市监处罚【2024】74号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隔河头村佳源超市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隔河头村佳源超市2024年0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两名检验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隔河头村佳源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验检测,经检验,2024年09月13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编号:NO:TX2024CJ0780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店经营的猕猴桃氯吡脲农残指标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024年0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编号:NO:TX2024CJ07803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七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针对此种情况, 2024年10月08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08日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相关资质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这批猕猴桃是于2024年08月15日,从海港区广城水果店购进8公斤,5元/公斤,进货款共计:40元,销售价:7.98元/公斤,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猕猴桃已售完,共得销售款63.84元,获利23.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主动履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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