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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春雷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12-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34681620970
青龙满族自治县春雷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处罚文件编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青市监处罚【2024】37号青龙满族自治县春雷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青龙满族自治县春雷超市2024年6月26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春雷超市的大葱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7月25日,检测机构出具:NO:TX2024CJ04633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大葱涕灭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2024年6月26日该单位销售的上述 “大葱”是从迁安市范宏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联系人:范宏;联系电话:13722509555),共购进7.8kg,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3.10元/千克,销售价格3.76元/千克,获利5.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主动履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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