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爱华便民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芹菜食用农产品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80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爱华便民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芹菜食用农产品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爱华便民店 | 2024年8月1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木头凳村的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爱华便民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该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18日,该检测公司出具关于尖椒、芹菜的《检验报告》(No:TX2024CJ08081,No:TX2024CJ08080),判定该批次尖椒、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店负责人,并予以签字确认。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尖椒、芹菜食用农产品经检测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该检测公司出具关于尖椒、芹菜的《检验报告》(No:TX2024CJ0801,No:TX2024CJ08080),判定该批次尖椒、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尖椒、芹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要求。当事人已将涉案食品全部售罄,无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