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立马电动车商行擅自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59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立马电动车商行擅自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立马电动车商行 | 2024年10月22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立马电动车商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商行经营者李志勇全程在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营业厅内摆放有1辆电动自行车,无产品认证证书,销售价2100.00元/辆。针对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2024年10月2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购进1辆无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是1900.00元/辆;销售价格是2100.00元/辆,货值金额2100.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货值金额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 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