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道河东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4】8号 | 秦皇岛市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道河东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秦皇岛市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道河东店 | 2024年5月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秦皇岛市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道河东店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1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对该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销售,该公司没有改正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