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4】31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金鹏电动车店改装电动车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金鹏电动车 | 2024年8月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金鹏电动车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有“爱玛”电动车1台(型号:AM-48400;蓄电池类型:锂电),该车辆实际安装电池为“铅酸电池”。 |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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