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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凤凰山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30  发布机构:凤凰山乡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索引号:fhsx/1769734823152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一、民族领域(1项)
1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赋权乡镇(街道)
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7项)
1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
2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
3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
4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
5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
6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
7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
三、生态环境领域(2项)
1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街道),未在河北省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内
2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街道),未在河北省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内
四、农业农村领域(1项)
1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街道)
五、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3项)
1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县(市、区)层面,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责任部门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划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责任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街道)
2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县(市、区)层面,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责任部门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划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责任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赋权乡镇(街道)
3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五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挖掘的;
(二)在长城上种植、养殖、放牧的;
(三)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的;
(四)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
(五)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的。
文物行政部门县级乡级赋权乡镇(街道)
六、宗教领域(1项)
1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事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乡级赋权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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