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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8—2020年)

发布时间:2018-10-0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区域规划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青政办字〔2018〕36号  索引号:00039377-7/2022-27053


推进我县中医药健康服务事业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全县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0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中医药发展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18〕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医疗和特色康复服务,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支撑产业、中医药文化旅游产业,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重点项目和示范园区,推出一批富有满族特色的中医药服务品牌。到202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政策逐步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提供能力大幅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更加丰富,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环境更加优良,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健康素养、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

1加强中医医院建设。把县中医院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的康复中心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示范基地。重点培育中医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重点科室4个,配套购置医学检查、诊断、诊疗、康复等设施设备。

加强中医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到2020年县中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

强化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县中医院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2加强镇卫生院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到2020年,使100%的中心卫生院、95%乡镇卫生院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100%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加强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医药科室建设。将中医科建设及中医药工作纳入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目标进行考核。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建设中医科、中药房及中医病区。到2020年县人民医院要规范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能够提供中医儿科、中医妇科诊疗服务。

4大力发展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个体诊所及中医馆、国医堂、中医坐堂医诊所,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5.力推中医药优质服务到基层。支持县中医院积极组建医疗联合体,使中医药优质资源下沉,更好地服务广大基层群众。

(二)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及其 "治未病" 科为依托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2大力发展社会养生保健机构。强化部门合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医药养生保健及特色康复服务。

3促进中医医养结合。积极探索多种医养融合模式,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投资主体,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医养结合模式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搭建更好的医养结合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紧急救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办、领办养老机构或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县中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设老年病房、举办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和老年康复医院。

4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同时在儿童不同月龄段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构建基于区域信息化平台的中医药综合统计管理系统、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中医药预防保健信息系统、中药方剂编码调剂信息系统等,努力提升中医药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快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继续加大基层中医类别本(专)科生的招录力度,力争5年内全县招收20名中医药类别本(专)科生,且占比达到公开招录本科生的20%。

2积极组织中医药人员轮训,并对新招录的中医药专业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加强 "西学中" 工作,使县中医院的西医医师100%接受 "西学中" 系统培训。

3实施 "三名战略" 及中医药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培养、评选一批中医名家。强化师承教育和 "师带徒" 工作,充分发挥学科技术骨干作用,促进中青年技术骨干快速成长。强化中医药人员在职在岗轮训,努力提高中医药服务团队的整体素质。

4充分利用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积极引进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中医药急需人才,努力提升中医药综合实力和工作影响力。

(五)强化中医药文化建设及学术交流。

1把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促进中医药文化与医疗卫生服务相融合,增强中医药文化底蕴,实现传统医学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的有机统一。

2广泛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大力实施中医药文化推进行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知识宣传和义诊活动,普及中医药科普知识,提升全民中医药健康素养,使老百姓了解中医药 "简、便、验、廉" 的优势和特色。

3充分发挥县医学会的作用,推动学术繁荣,推进跨区域的中医药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

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

2积极开发中药材、养生保健旅游产品,做好产品展示推介、试服试用及中医医疗体验等活动,将中药材、养生保健产品打造成为当地的名片,在增加当地百姓收入的同时,丰富青龙旅游资源。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 "非禁即入" 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社会资本举办的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诊所。

(二)加强用地保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配套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

(四)落实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本级财政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县创建中医药强县活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全县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组织领导。县卫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推进本规划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县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教育、文广新、市场监管、物价、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稳步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确保本规划的任务目标、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行业标准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县医学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培训,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引入认证制度,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标准应用、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

(三)强化人才支撑。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培训、引进等政策,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加快培养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基地作用,积极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培训学习,全面提升全县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

(四)加大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养老、康复等机构,在技术准入、学(专)科建设、科研申报、等级评审、医保报销、监督管理等方面,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院同等对待。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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