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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氧乐果等4种农药全面禁售禁用政策落实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6-05-12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nyncj/1778568442080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氧乐果等4种农药全面禁售禁用政策落实有关事项的提醒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4种限制使用农药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当前已进入政策过渡期最后阶段,为严格落实公告要求、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规范过渡期经营行为。持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门店,2026年6月1日政策实施前,可依规经营上述4种农药;要全面盘点现有库存,提前做好库存清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自2026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销售上述4种农药。

二、严格规范农药使用范围。2026年6月1日前过渡期内,农药使用者可在规定适用范围使用上述4种农药;严禁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严禁用于卫生害虫防治及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2026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四种农药。

三、违规经营法律责任。2026年6月1日后,凡继续违规经营上述4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规农药及经营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使用法律责任。2026年6月1日后,凡违规使用上述4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其中,农产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违规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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