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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17  发布机构:林业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索引号:lyj/1776396700757

青龙满族自治县

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补偿、运营、租赁全流程管理,明晰各方权责,保障工程质量和运营效能,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保障能力,同时兼顾风电场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冀林草〔2026〕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组织编制了《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6日。

1. 电子邮箱qlxlyjbgs@163.com

2. 联系电话:0335-7151117

3. 通信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青龙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4月17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道路(以下简称“防火道路”)建设、补偿、运营、租赁全流程管理,明晰各方权责,保障工程质量和运营效能,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保障能情况下,兼顾风电场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冀林草[2026]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支持风电场防火道路的立项审批、占地补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租赁合作等相关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权责明晰、建运结合,统筹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确保项目高质量建设、规范化运营,租赁合作合法合规。

二、县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运营管理由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承担日常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督促落实工作。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防火道路选址方案道路结合现有林区、农业、生活用路,符合防灭火实际需求,兼顾风电项目建设需要,经专家论证、县政府审定后,纳入《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2-2030年)》。

2.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防火道路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报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县数政局”)审核批复;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占用林地(草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数政局组织评审并批复林业局依法依规组织防火道路项目的初步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环评、水保、社会稳定方案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属地乡镇按职责配合资料提供、现场核查,保障手续高效办理。

3.县林业局依据批复的使用林地、草原可行研究报告逐点落实建设范围并开展核边定界,依法办理林地、草原使用及林木采伐手续,县资规局、属地乡镇予以配合。各乡镇作为项目征山占地的主体,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划线、普查测量和合同签订工作;县林业局抽调技术人员组建技术服务组,指导属地乡镇开展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补偿标准:租赁林地补偿按照8000元/亩/20年(建设期免费使用3年),地上附着物按数量、干周与承包者商定,每亩补偿不高于2000元执行;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参照《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冷公路项目建设征收拆迁补偿实施办法》(青政字[2017]21号)执行。属地乡镇负责计算补偿金额,与承包者签订明确补偿范围、金额、支付方式的协议。

占地面积、附着物数量、补偿款金额等信息以村、乡镇为单位汇总,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县林业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备案

县财政局将补偿款拨付至县林业局,再划转至属地乡镇,乡镇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严禁截留、挪用、克扣,发放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属地乡镇牵头负责调处补偿矛盾,一时无法解决的,按“边建设、边调处”原则,乡镇先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纠纷解决后再发放补偿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属地乡镇和村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占地补偿总额的10%计算),同时在年度预算中考虑适当增加林业局经费。

四、县林业局负责聘请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由其负责施工、材料采购、现场管理等全部建设工作或经县政府同意,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由其依法招标、组织工程施工。

县林业局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实行全程驻场监理,管控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投资使用及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向县林业局报告。

核边定界、补偿兑现、项目建设同步推进,做到定界一块、补偿一块、进场一块;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施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采取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防止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按批复工期推进,确因不可抗力需延期的,施工单位需提前向县林业局和监理单位申请,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交验收申请,县林业局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由施工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自行承担;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开展决算评审确定工程价款。

五、部门责任:县林业局负责日常监管企业使用防火道路情况,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追究违约责任;县财政局、审计局配合,专人跟进项目进度、定期现场检查监督租金和运营费用收缴、使用;县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分别监督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县公安局负责施工区域维稳,属地乡镇协助维护施工环境、调处矛盾;

六、经县政府批准,县林业局作为防火道路产权代表单位,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范程序与风电企业开展租赁合作。租赁期限20年,风电项目建设期免费使用3年,合计23年,自防火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租赁费包含:征山占地费用、项目建设费用、二三类费用、后期维护费用,按照12万/公里/年标准执行;租赁费分三批次(完成施工招标支付40%、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支付40%、一年保修期满支付20%)支付至林业局指定专用账户;租赁费用全额上缴县级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防火道路项目占地补偿、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及后期运维管护等支出。

七、后期运营管护费用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县林业局负责日常运营、养护、维修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专业养护单位,确保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满足防灭火应急通行需求;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损坏的,县林业局及时组织抢修,抢修费用从运营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县财政部门追加相关费用。

八、新能源企业可利用防火道路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新能源相关工作,不得改变道路公益属性和主要使用功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道路及周边生态环境,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破坏水土保持;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遇防火应急任务时,无条件服从道路调度,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

九、法律责任:新能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道路使用权并追究违约责任逾期3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运营费用的;擅自改变道路公益属性和主要功能的;造成道路严重损坏、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协议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防火道路建设、补偿、运营、租赁工作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资金,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养护单位、新能源企业等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协议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财产损失、生态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和违法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取消相关合作资格,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十、使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县级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青龙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级最新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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