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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5-09-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59041556374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广大经营主体:

“国庆”“中秋”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预防价格和竞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借节日之机实施涨价牟取暴利、虚假宣传等行为,自觉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

二、落实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各经营主体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落实明码标价,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欺诈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三、公平参与竞争,守护市场秩序。各经营主体自觉维护自身商业信誉和声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如虚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保持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规范重点行业,营造公平环境。月饼等中秋节令商品经营者应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避免出现价格虚高的“天价”月饼等行为。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使用两套菜单低标高结,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收费,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当标明“小”“半份菜”的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加工服务时需要另收加工费的,应当明示收费办法和标准。

酒店、宾馆等住宿行业经营者要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在线上通过低价诱导消费者下单,线下以各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加价;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旅游景点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公示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并注明优惠政策。不得收取公示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要按公示标准收费,严禁价外加价。

请全县广大经营主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共同维护好全县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国庆”“中秋”期间巡查力度,依法依规对价格和竞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希望广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和竞争违法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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