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青龙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2  发布机构:发改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索引号:fgj/1747014512185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一、发展改革(含粮储)领域(8项)
1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省级、市级或县级
2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六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省级、市级或县级
3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电力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省级、市级或县级
5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
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十六条
④《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
⑤《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夏粮、秋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
③《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7对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专项行政检查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③《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第五条第二款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8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4项)
1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信部48号令,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县级
2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监督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县级
4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0号)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县级
三、国防动员领域(3项)
1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