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青龙满族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花厂峪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花厂峪烈士陵园位于祖山镇花厂峪村,距县城52公里,距秦皇岛市区20公里。陵园占地24.5亩,共安葬有名烈士94名,无名烈士489名。陵园由石桥、牌楼、浮雕墙、追思长阶、幽思步道、松柏园、墓地广场及有名烈士墓区、无名烈士墓区、纪念碑、烈士英名墙、纪念亭等12部分组成。陵园入口至纪念碑共131级台阶,象征1931年日军发动侵华战争;纪念碑整体高9.18米,象征九一八事变;纪念碑除去底座净高8.15米,象征日军(1945年)8月15日投降。
1984年,为纪念长城阻击战中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县政府将分葬在长城根下的烈士移葬至元宝山,建立革命烈士墓。2010年8月,县委、县政府通过向上级争取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进行重建,并将青龙县城内米沟、双山子等地安葬的无名烈士及其他散葬烈士移葬到陵园内,2011年正式投入使用,重建后命名为“青龙满族自治县花厂峪烈士陵园”,成为全县烈士集中安葬地、纪念地。2013年11月,被秦皇岛市批准为“秦皇岛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2023年,使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支持资金,县委、县政府对烈士陵园进行改造提升,完善了水、电、音响等配套设施,高标准松柏绿化及路灯亮化,使陵园功能更完备、环境更肃穆。
二、花厂峪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陵园保护范围以青龙满族自治县花厂峪烈士陵园围栏为边界,面积约为24.5亩。
三、花厂峪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青龙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龙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