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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青龙满族自治县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03-27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索引号:czj/1718334874005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 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 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 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 号)

7.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 号)

8.《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秦民〔2023〕28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为8868元/人/年农村低保标准为6348元/人/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人员(参照《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 号)有关规定),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同时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 10 日前发放到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21〕43 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 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 号)

6.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 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50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秦政字〔2020〕1号)

9.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秦民〔2017〕14号)

10.《秦皇岛市民政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秦民〔2022〕52号)

11.《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秦民〔2023〕28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1532/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256/人/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 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 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 号)

6.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市户籍、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 1300 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 1 月和 7 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 18 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 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 号)

4.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 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22〕88 号)

6.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秦民〔2019〕36号)

7.《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3〕51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秦皇岛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秦皇岛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96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 9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张近期免冠 1 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 2 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各地应于每月 25 日前,发放当月补贴资金,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当年 12 月底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 号)规定执行。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 80 元/月,年人均 960 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10月15日前发放完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9〕44号)

4.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秦卫健发〔2023〕2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8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111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2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 年 4 月 1 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1992 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 3 月 31 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 年 4 月 1 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10月15日前发放完毕。

 

七、“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 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市的、1987 年 12 月 31 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 5 年以上(含)5 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 2016 年 1 月 1 日年满 60 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 20 元,最高不超过每月 4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 7 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 5 至 9 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达到 60 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 7 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 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 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达到 60 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 60 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 7 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 7 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7 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存档。

4. 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女性 40—60 周岁,男性50—60 周岁)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等。具体范围由各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

联通 http://110.249.254.140:25688/sythwssb/

电信 http://222.222.31.183:25688/sythwssb/

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信息。亦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人社公共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当地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保卡账户。

 


九、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 5000 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登陆河北人社 APP,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线下: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 6 个月后、12 个月内向携带学生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

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 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附件一为《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4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办理流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政府核实县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和农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乡镇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十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 号)

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三、补助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 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提供以下资料:(1)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3)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4)其他信息,购机者惠农“一卡通”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十二、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 年 1 月 10 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

2. 62 个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 2016年底满 60 周岁的;截至 2016 年底不满 60 周岁的,从达到 60 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四、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 20 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 4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 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县(市、区)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见附表 2)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县(市、区)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 12 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直接发放。

 

十三、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 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 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 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三、补助对象

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 7 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 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兴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十四、森林资源管护补助(个人补助部分)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15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补助对象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重点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个人)。

四、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现行补助标准的60%

五、办理流程

1.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实县域内符合补助条件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2.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助资金。

 

十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

2.《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 号)

3.《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冀移〔2006〕2 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并核定的移民人口,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600元/年。

五、办理流程

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结果,于每年 5 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十六、困难残疾人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资助政策的通知冀残联〔2019〕6号

2.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考入高等院校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资助工作的通知

3.秦皇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考入中高等院校的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工作的通知秦残〔2021〕29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助对象

1.纳入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低保范围的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院校(含特殊教育本科)、研究生院校的河北省籍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继续享受建档立卡政策的家庭、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或所在学校依据秦教规财〔2020〕13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范围的,当年考入高中、技校和全日制中专、专科、本科(含特殊教育本科)、研究生院校的青龙县籍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参加函授或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青龙县籍困难残疾学生。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1.贫困残疾研究生由省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6000元。2.贫困残疾本科生由省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5000元。3.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研究生、本科生由省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

市级标准:市残联对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全日制高中起点专科一次性助3000元,本科及研究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对参加函授或自学考试,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困难残疾学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初审。参加高考的申请人可以凭申报审核材料前四项先行报名,填报《秦皇岛市考入中高等院校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符合省级资助的,填报《河北省资助考入中高等院校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申请表》(附件3)。全部一式两份,交县区残联、财政审核。县(区)残联审核合格、汇总后,填报《秦皇岛市考入中高等院校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花名册》(附件2),同时符合省级资助条件的,分别填报《河北省资助考入中高等院校困难残疾学生备案表》(附件4)、《河北省资助考入中高等院校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备案表》(附件5)。各县区将审核合格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公开公示一周后,每年8月15日前,将电子版资料上报市残联教就部。

县残联对于考入高中的残疾学生和市属技校的残疾、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审定后直接予以资助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2.复审。申请人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务必于每年8月20日前将原件复印件交县及县财政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申请表》《花名册》纸质版电子版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审定后,将资金全部按人拨付到县。属于省级资助的,市残联审核无误后商市财政局联合报省残联、省财政备案资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冀财综[2015]51号)

2.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建【2020】109号)

二、主管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补助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水平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保障档次。

四、保障面积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即家庭保障人口为1-2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保证人口为3人的,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家庭保障人口为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家庭自有私房的保证面积应扣除私房面积。

五、补助标准

第一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米7元;第二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米4元;第三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米2元。

六、办理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做为申请人,向县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租赁补贴家庭须在城市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提供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经县相关部门“联审联查”审核后,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合格后开始发放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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