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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11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索引号:zfb/1718093830627/1718093850027/ref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载机械等。

二、禁止在划定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北至承秦高速,西至响水沟村路口,东至广茶山村青龙恒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南至高速连接线。限高区域外禁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在限高区外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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