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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

发布时间:2009-02-1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索引号:000972088/2015-08030

2008年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08〕0481号批准征收我县集体土地0.5816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位于土门子乡小岭沟村,土地面积0.5816公顷,其中园地0.581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你村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年产值800元/亩)的30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0倍,安置补助费为20倍。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项目建设占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青字〔2007〕8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为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务于2008年11月2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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