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08〕0481号批准征收我县集体土地0.5816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位于土门子乡小岭沟村,土地面积0.5816公顷,其中园地0.581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你村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年产值800元/亩)的30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0倍,安置补助费为20倍。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项目建设占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青字〔2007〕8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为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务于2008年11月2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