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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青龙河等24条河流50至200平方公里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25  发布机构:水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00039330X/2021-00328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青龙河等24条河流50至200平方
公里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县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河道竖桩标界工作。
六、各乡镇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对应河段外部环境维护等各项工作,确保河道竖桩标界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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