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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县城区车辆限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索引号:00039377-7/2020-00067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创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县县城城区通行车辆实施限行管理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现将限行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201109日开始,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日7:00-19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解除限行时间另行公告。

二.限行规则

为方便周边出行,限行措施与京、秦限号规则保持一致。限行规则以机动车号牌尾号为依据,尾号是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期间限行措施另行公告。

2020119日至20201231日,尾号限行规则为: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尾号为49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尾号为50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尾号为16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尾号为27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尾号为38

202111日以后,限行号码与秦皇岛市限行规则同步轮换。

三.限行区域

1、燕山路:燕山路与都源街(含都源街)交叉口以西,华强石油滨河路站(路灯杆:燕山005)以东;

2、祖山路全段;

3、都阳路:龙岛公园(230国道813公里300米)以西,小秋子沟门(230国道818公里500米)以东;

4、都源街、本源街、沙河街、清风街、满韵街、八旗街、康乾街、吉祥街、索伦街、木兰街全段。

四.限行车辆类型

限行期间,与其他道路限行措施规定同步执行,中、重型货运车辆实行24小时禁行(使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条款,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持有货运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尾号通行。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公共汽车、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单位通勤班车(大中型以上客车)和核发校车牌证的校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银行运钞车、民政救助及清障救援等确需通行的执法车辆、专项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7.持有 "绿色通行证" 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货运汽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辆、银行运钞车、清障救援车辆、民政救助、殡葬车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等请携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车辆携带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残疾人专用车辆携带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残疾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备案。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监控,所获得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数据及相关资料是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

此公告内容于202011090时起正式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驾驶人及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的处罚。每隔4小时抓拍一次,每天不超过2次。

20201026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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