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凡未依法取得合法审批擅自开采、生产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在河道、耕地、林地和其它土地上的非法采砂行为。对于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由水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理弃料、回填砂坑、平整河道等补救措施,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等行为,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拒不恢复耕种条件的,处以每平方米15~30元罚款。对于林地内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赔偿损失;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荒山、荒地、荒滩等其它土地上非法采砂行为,按非法采矿由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处置,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各类参与非法采砂行为。对偷挖盗采所使用的工具、车辆、设备和采出产品一律当场查封或没收,依法进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或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砂石产品。
四、严格查处非法砂石运输车辆。治超、公安、交通、税管、资源规划、水务等部门负责加大卡口管理和路上巡查力度,对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的车辆,依法追究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倒查砂石来源,深挖违法源头、彻查利益链条。
五、严格选砂制砂企业准入标准。县域内选砂制砂企业必须符合《青龙满族自治县选砂制砂(碎石加工)企业整改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建成、在建企业一律停工整改,达标并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或运行;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未按期达标并完善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非法采砂制砂行为,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固定证据,通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妨碍公务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砂制砂及为非法采砂制砂充当 "保护伞" 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制砂及其交易行为进行举报(县水务局举报电话:786223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电话:7883301)。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县政府将根据处罚结果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