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字〔2017〕54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16-2017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字〔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就农作物秸秆焚烧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含杂草、树叶、垃圾)。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三、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党委、政府是秸秆焚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秸秆焚烧监管体系,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要做好森林防火和秸秆禁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引导,林业、环保、农牧、公安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执法。对执行不力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乡镇和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