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区域性城镇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财政管理,实施开发区内财政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省政府批复范围内)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八)负责托管园区日常管理、经济运行分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指导托管园区发展规划、招商投资、项目建设服务等工作。
(九)负责开发区内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
(十)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