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
青龙满族自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于2019年1月份,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祖山路146号,电话:0335-7883301,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30-12:00 13:30-17:30(冬时令)14:30-17:30(夏时令)。
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财务审计股
政策法规股
国土空间规划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地理信息管理股)
耕地保护监督股
矿产资源管理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股
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森林防火股)
驻行政审批局窗口首席代表
城乡规划设计服务中心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林木种苗服务中心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中心
板栗产业发展中心
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矿产开发服务中心
土地矿产卫片服务站
土地评估事务所
测绘大队
都山林场(河北青龙都山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大龙腰果场
二、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 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森林资源保护及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文件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调处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方面各类违法案件。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 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方面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不动产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 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负责土地、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土地、矿产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 指导和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 功能区战略,负责编制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资源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编制国土空间生 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 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镇规划 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 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 灾规划;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 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 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 地方标准,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 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全县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 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 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 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 森林采伐限额,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县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湿地保护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 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 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 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 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 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 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 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省、市、县级资金及国有 资产,提出全县林业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县果品(水果除外,下同)、桑蚕、花卉 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果品、桑蚕、花卉行业的结构调整和相关基地建设,负责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生产环节监管和果品质量安全检测。
(二十六)负责林业适用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负责谋划林业产业项目,协调林业产业发展,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