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佳源超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3〕107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佳源超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木头凳佳源超市 | 2023年8月2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佳源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和《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给予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合计罚没款5053.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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